諸暨市政府信息公開動態調整制度
2020-11-1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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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行政機關。教育、衛生健康、環境保護、公共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條 對以下政府信息開展定期評估:
(一)原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已解密或自動脫密的;
(二)原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被廢止或有新規定的;
(三)原認定為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因情勢變化可能達到公開條件的;
(四)其他原被認定為不予公開的,因情勢變化可能達到公開條件的。
第四條 對以下政府信息開展及時評估:
(一)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請公開的;
(二)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因合法合理原因被申請公開的。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是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動態調整的責任主體,要定期、不定期對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評估審查,依據審查結果開展動態調整,及時、主動公開調整結果。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動態調整工作納入考核,由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和日常監督。
第七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