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諸暨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各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并公布受理、監督電話。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1.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 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3.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 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 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 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9.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0. 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11. 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2. 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3. 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4. 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5.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鎮鄉(街道)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實際,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利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 公開欄、政府網站、政府公報;
2. 報紙、雜志、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大眾傳播媒體;
3. 政府新聞發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4. 檔案館(室)、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以及行政機關設立的查閱服務室(點)、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5. 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條 各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實行保密審查。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條 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年終考核。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