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制度
2020-11-1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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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 為及時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諸暨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市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三條 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需對外發布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
第四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或涉及其他行政機關且公開后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工作產生影響的,應當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五條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司法、保密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涉及上級其他行政機關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上一級行政機關協調解決。
第六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征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形成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二)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四)其他有關內容。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發布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及時報請相關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行政機關發布食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地震預報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
第八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