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2021-10-2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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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門、各鎮鄉(街道)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提供政府信息違反國家收費規定的;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九)違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