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政務公開目錄管理及動態調整機制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級相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16號)要求,結合我市政務公開工作實際,現將政務公開目錄管理及動態調整機制明確如下:
一、目錄范圍
納入管理和需動態調整的目錄包括各鎮鄉(街道)、各相關部門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事項標準目錄》(以下簡稱“標準目錄”)、《26個試點領域公開事項目錄》(以下簡稱“試點領域目錄”)。如有新增公開目錄,參照本機制執行。
二、目錄管理及調整主體
各鎮鄉(街道)、各有關部門是政務公開目錄管理和調整的主體,負責動態調整本單位的政務公開目錄。涉及部門之間目錄有交叉的重點領域公開目錄,由該領域牽頭單位負責統籌梳理調整。
市府辦作為全市政務公開目錄的監管單位,將通過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受理投訴等方式對各單位進行檢查。如發現公開主體不及時履行公開目錄動態調整職責的,市府辦將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
三、需調整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主體應當增加政務公開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事項的;
(二)政務公開有關工作職能調整需增加事項的;
(三)上級目錄、公開指引增加的事項涉及市級部門、鎮鄉(街道)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主體應當變更事項要素:
(一)事項名稱、事項類型、公開內容、公開依據、公開時限、公開主體、公開載體、公開對象、公開方式、公開層級等要素發生變化的;
(二)事項(含子項)需合并及分設的;
(三)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主體當及時取消政務公開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事項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目錄、公開指引取消的事項涉及市級部門、鎮鄉(街道)的;
(三)政務公開責任單位職能調整,相關事項不再實施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四、調整程序
1.各鎮鄉(街道)、各相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等,調整完善相關事項,將調整后的目錄事項報市府辦政務公開科。
2.市府辦負責協同司法局等力量,審核公開單位上報的目錄事項,將審核結果告知公開單位。
3.公開單位負責講調整后的相關事項在諸暨市門戶網站予以公開。
本工作機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