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有關工作機制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級相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信息依申請工作的監督管理,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章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浙江省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浙政辦發〔2022〕30號),現將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有關工作機制明確如下:
一、疑難件“即會商”機制
1.疑難件準入條件
各鎮鄉(街道)、各部門如收到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依申請公開件,可申報納入全市依申請公開疑難件。
(1)同時有3個及以上部門或鎮鄉(街道)收到同一申請人、同一申請內容的,由申請人所指事項所在屬地鎮鄉(街道)或涉及牽頭部門提出申報;
(2)同一申請件涉及3個及以上部門或鎮鄉(街道)所制作和保存的信息的,由被申請單位提出申報。
(3)申請件涉及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或影響面較大的重點事件有關信息,由被申請單位提出申報。
(4)行政復議被撤銷或行政訴訟敗訴后需重新答復,但仍有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等風險的,由被申請單位提出申報。
(5)其他特殊情況。
2.疑難件“即會商”流程
被申請單位經初步評估后需申報疑難件的,應在收件后2個工作日內向市府辦提交《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疑難件申報表》(附件1),申報表通過傳真至市府辦。市府辦在2個工作日之內作出回復,并告知首次會商會議,視情確定后續會商會議。
3.會商會議參會人員組成
會商會議由市府辦政務公開分管負責人負責召集,被申請單位、事項涉及部門或鎮鄉(街道)、司法局等相關人員參加。同時,市府辦負責邀請諸暨市人民法院派人參加,司法局負責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
4.會商其他事項
(1)會商會議由申報單位負責會議記錄,并做好會議資料準備等工作。
(2)會商商議中產生的觀點僅供被申請單位答復參考,會議產生的會議記錄僅為內部工作資料,不外傳。
(3)首次會商后,被申請單位要抓緊進行答復準備,如需再進行會商,需再次提出申報。
二、行政爭議案件“即報告”機制
部門、鎮鄉(街道)在收到因依申請公開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后,應在收到相關通知書的當日向市府辦報告(報告表見附件2),報告表通過傳真至市府辦。并及時在“浙政釘”系統“諸暨市政務公開工作交流群”內在線填報《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爭議案件階段性報告表》(見附件3)。經本單位評估后需提交市府辦進行會商的,按照上述疑難件準入條件第5條進行申報。收到爭議件的單位要及時填報案件基本情況和后續跟蹤管理情況,確保風險早把控、干預早實施,進一步保障群眾知情權,降低行政爭議風險。
附件:1.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疑難件申報表
2.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爭議案件填報表
3.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爭議案件階段性報告表
諸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5日
附件1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疑難件申報表
申報單位(蓋章):
申請人 | 申請時間 | ||
申請公開內容 | |||
申報條件 | 同時有3個及以上部門或鎮鄉(街道)收到該申請人相同申請內容 | 涉及部門、鎮鄉(街道) | |
該申請件涉及3個及以上部門或鎮鄉(街道)的政府信息 | |||
申請件涉及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或影響面較大的重點事件有關信息 | 涉及問題、事件 | ||
行政復議被撤銷或行政訴訟敗訴后需重新答復,但仍有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等風險 | 被撤銷或敗訴事由 | ||
建議參加會商 部門(單位) |
聯系人: 申報時間:
附件2
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爭議案件填報表
填報單位(蓋章):
復議申請人/原告 | 申請公開時間 | ||
申請公開內容 | |||
爭議受理單位 | 爭議發生時間 | ||
爭議事由 | |||
風險研判 |
注:1.“爭議受理單位”為xx法院或XX司法局(行政復議局);
2.“爭議發生時間”為收到法院、行政復議機關通知書之日;
3.“風險研判”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機關的答復行為進行分析,初步研判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附件3
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爭議案件階段性報告表
序 號 | 單 位 | 復議申請人/原告 | 申請公開內容 | 申請公開時間 | 爭議受理單位 | 爭議發生時間 | 爭議事由 | 審判/復議決定時間 | 與當事人溝通情況 | 結果 |
注:該表要求在“浙政釘”系統“諸暨市政務公開工作交流群”進行在線實時編輯填報,填報后點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