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市璜山鎮便民服務中心章程(草案)公示
經諸暨市事業單位管理登記局核準(備案),現將諸暨市璜山鎮便民服務中心章程(草案)予以公示。
公示時間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31日,聯系電話:0575-89095583。
附件
諸暨市璜山鎮便民服務中心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現代治理機制,規范單位運行與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浙江省事業單位章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單位全稱為諸暨市璜山鎮便民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中心住所為諸暨市璜山鎮諸東南路13號。
第三條 中心是中共諸暨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由諸暨市璜山鎮人民政府舉辦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第四條 中心經費來源為財政全額補助,開辦資金10萬元,由諸暨市璜山鎮人民政府出資。
第五條 中心宗旨:便民,規范,廉潔,高效。
第六條 中心業務范圍:負責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負責進入中心的公共服務事項的集中受理、辦理。負責便民服務辦事窗口的日常管理與運行保障,指導轄區內村便民服務點建設。負責便民服務平臺日常管理協調工作。承擔相關公共服務事務性工作。
第七條 中心登記管理機關為諸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權利義務
第八條 中心的權利與義務:
堅決遵守法律法規、機構編制規定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堅持公益性,踐行登記的宗旨,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活動,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條 諸暨市璜山鎮人民政府的權利: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按照有關程序向鎮黨委提出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的人事任免申請;
(三)審查中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監督中心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職責。
諸暨市璜山鎮人民政府的義務: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開展業務,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中心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中心提供必備的工作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中心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中心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職工的權利:
(一)根據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資源,依法依規依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機會,工作業績、個人表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榮譽;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對職務、職稱、薪酬、評優評先、紀律處分等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及約定的其他權利。
職工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中心各項制度規定;
(二)踐行中心宗旨,維護中心利益;
(三)履行崗位職責,提高業務本領,堅守職業道德;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條 中心不單設黨組織,中心黨員納入璜山鎮黨委下設璜山鎮機關黨總支管理。各機關黨支部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十二條 各機關黨支部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單位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
第十三條 中心黨員發現本單位決策及運行中偏離改革發展正確方向的,及時予以制止糾正。經制止糾正無效的,各機關黨支部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十四條 中心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活動場所和活動經費。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五條 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負責人,主持公益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中心遵照諸暨市璜山鎮人民政府議事決策機制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中心領導干部在核定的職數內,由璜山鎮黨委按照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培養實際,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選拔任用。
第十八條 完善領導干部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督促領導干部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十九條 中心主任、副主任實行年度考核,接受舉辦單位的考核和單位職工的評議??己嗽u價以公益性為導向,注重工作實績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條 中心職工參與諸暨市璜山鎮人民政府機關工會,由諸暨市璜山鎮人民政府機關工會依法保障中心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職工通過正常途徑對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中心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中心工作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推行崗位管理制度,按需設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心實行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書面、網絡等多種方式公開信息,接受全體職工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服務內容、服務規范長期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和階段性工作進展定期向社會公開。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不定期在單位內部通報。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中心日常經費來源財政撥款收入。
第二十四條 中心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強化成本核算與控制。
第二十五條 中心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單位宗旨,制定內部控制制度等;遵照相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中心不單配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相關工作由諸暨市璜山鎮人民政府會計人員負責。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中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中心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制訂和修改
第二十九條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訂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訂(修訂)工作小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訂案),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形成章程的制訂(修訂)意見。
(二)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經內部公示聽取意見建議后,提請諸暨市璜山鎮人民政府審查。
(三)章程報送諸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
(四)核準通過后正式發布,向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事項、依法核準的法人登記事項不一致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市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者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中心因宗旨業務范圍發生變動、事業公益性質改變、機構撤并等原因需要終止的,經諸暨市璜山鎮人民政府、諸暨市委編辦審查同意后,向諸暨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中心終止后的剩余資產應在諸暨市璜山鎮人民政府和財政、審計、國資管理等有關部門的審核監督下,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是中心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基本規范。中心依據本章程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實施管理。中心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凡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諸暨市璜山鎮便民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